以投保友邦人壽友康防癌保險保額100萬元,保障期間10年或15年為例
註1. 「年繳保費」係以本契約滿期、被保險人身故或被保險人初次罹患原位癌或癌症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按年繳繳費方式所應繳保險費(以被保險人之投保年齡及本險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費率為準,即不包括次標加費及附加契約保險費)
註2. 「累積已繳保險費」係以「年繳保費」之1.056倍乘以至當時為止之保單年度數計算,不足一年者,以一年計算之。
註3. 「癌症」係指惡性新生物,經醫院對病理組織所作切片檢查或血液學診斷確定,符合行政院衛生署刊印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屬於編號140號起至208號止所稱之疾病。